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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手段拧紧煤矿“安全阀”

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制定以来已施行近12年。此番修改,将有怎样的变化?《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的变化和正在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有哪些内容将作细化调整?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副校长孙继平。

  孙继平作为国务院事故调查专家组组长参加过十余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他不但参与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期的研讨会,而且是正在修订中的《煤矿安全规程》监控与通信修订组组长。

  强化政府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如何在当前多部门监管中,互相配合,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好转,是《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规程》在修改修订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很多事故,一出事,才发现是无人监管的空白区。”孙继平告诉记者,像一次死亡105人的山西临汾洪洞县瑞之源煤业公司“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76人的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一次死亡36人的山西孝义市安信煤业公司“6·13”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等,很多都是因为盗采发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审批和盗采监管,有关人员需要下井勘察。事故调查表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人员没能履行职责,才造成事故矿长期盗采。事故调查时,他们常说,“我们不懂煤矿,很难发现盗采。”因此,用法律手段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这是第一步。

  加大惩戒力度,标准可以再高一点

  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前期组织讨论的时候,孙继平就提出,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处罚力度不够,对于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企业来说,罚款几万元、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与企业的收益相比,占比太小,不足以让企业心疼。

  他说:“有的企业顶风作案,根本原因还是利益作祟。如果将惩罚的标准定得再高点,一旦发生死亡事故,根据事故死亡人数分级处罚,如收回资源、判刑等,才能达到重典治乱的效果。”

  山西煤监局的一位负责人曾说过,那些经历过重特大事故,挨过重罚,受过大处分的企业,比如王家岭矿,在复产后,都会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有不少企业还会成为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因为痛过了,知道怕。

  “应加大瞒报事故的处罚力度。”孙继平说,在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爆炸瞒报事故调查中,他为那些因为矿主瞒报而未能得到及时救援的矿工们感到痛心,“因为瞒报,矿工们错过了救援的最佳时机,矿方自己组织救援,结果1名救援队员也失去了生命。”

  “有些事故本不该死这么多人。”孙继平说,对于瞒报事故的业主,其实可以参考“交通肇事逃逸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法律条款,加大惩处力度。

  《规程》修订要更适应当前的技术条件

  据孙继平介绍,他正在参与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上一版是2001年制定的,很多条款是针对当时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条件制定的。经过这13年的发展,在当今技术条件下,绝大多数事故已经可控。例如,造成人员大量死亡的瓦斯爆炸事故,可以通过通风、监控、抽采(放)、供电、防爆、防尘、防火、爆破等综合防治,杜绝瓦斯爆炸事故发生。

  据孙继平介绍,事故调查表明,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越多,发生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的概率就越大。因此,通过提高煤矿的机械化、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减少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数量,是安全高效现代化矿井的发展方向和必然选择。本次《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应提高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避免或减少死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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