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拟修改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强化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草案在第一条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按照安全发展战略的要求”的表述。
安监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邬燕云指出,财产与人的生命相比,生命更加重要,安全生产应当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另外,通过此次修法,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也更加明确。
草案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邬燕云认为,此次修法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由主管部门验收,改为由建设单位验收。按照本届政府简政放权的思路和国外通行的惯例,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可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减少企业负担。另外,主管部门从源头仍会严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和最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这两道程序。
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邬燕云认为,现实中需要督办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意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二是生产经营单位虽然有意愿整改,但会遇到一些难以协调的问题。这都需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督办,帮它们进行协调,以达到排除隐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