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定条件
(鉴于部分单位反馈对本协会评定条件不了解,特重新发布。一一2024.7.23)
第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其中特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条 一级评定条件
(1) 企业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2) 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 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12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4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6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1200万元以上。
第三条 二级评定条件
(1) 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2) 办公及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3) 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施工、维修业务总额600万元以上(独立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额15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2项,或者300万元以上的技防工程不少于1项),或承接技防系统设计业务合同总额6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三级评定条件
(1) 企业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
(3) 业绩条件是近三年内承接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合同总额3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四级评定条件
(1) 企业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参加从业人员技防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2) 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场所。